侨眷有什么待遇
侨眷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如果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应当确保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由当地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社会保障权益
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对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归侨、侨眷退休生活津贴,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就业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益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政府津贴
侨眷政府津贴领取额度各地规定不一,一般1万-10万,具体标准询问当地人社局。不是每个侨眷都能享受政府津贴,一般只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侨眷或者属于官方认定人才的侨眷才能享受。
出境定居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其他照顾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权益,并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照顾。具体的待遇标准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