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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超出2年就不给了怎么办(关于抚养费的判决已经过两年还能申请强制执行么?)

2024-11-21 12:01:04

离婚纠纷中的抚养费诉求是抚育子女的夫妻一方比较关注的问题。实务中当事人离婚后往往并不会直接产生一方当事人拖欠抚养费的情况,而是在离婚之后的若干年之后,不抚育自己的一方因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当然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离婚偶不抚育子女的一方一直都不按照判决的规定支付抚养费,但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未按照判决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

对于上述情况,,如果判决书已经生效超过两年,抚育子女的一方如果再要求不抚育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经常会出现遭到各种理由的拒绝的情况。那么此时抚育子女的一方是否还可以凭借当年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对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一方实施强制执行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直接套用该规定的话,抚育子女的一方所持有的生效判决书其实已经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间。而我国法律实际也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那么抚养费的支付真的要受上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了么?

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诉求抚养费的,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执行时效,均不适用。因为抚养费的给付请求权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身份的一种特殊请求权,该权利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且具有较强的身份性。而给付抚养费同时还涉及公序良俗问题。关于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其实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已经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冯某、程某离婚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也认为:“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对于生效判决已经超过两年抚养费案件当事人而言,其关于将对抚养费诉求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其并不受强制执行时效的约束。当事人仍然有权将上述判决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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