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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有哪些

2025-01-12 23:06:49

仲裁裁决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当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发现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作出裁决。

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之间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这是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标志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这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以及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裁决。

这些裁决种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是仲裁实践中常用的裁决方式。每种裁决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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