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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失踪如何认定

2024-12-30 20:4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员失踪的认定需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

下落不明满两年:

自然人若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

需由利害关系人,如失踪人员的亲属或工作单位,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通常为三个月。

公安机关调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根据失踪人员的具体情况,如家庭背景、社交关系、日常行踪等信息进行调查,并可利用技术手段如监控录像、通讯记录分析等寻找线索。

失踪人员信息:

需提供失踪人员的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等。

失踪原因和可能去向:

需分析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携带物品以及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去向。

亲友和社会查找:

失踪人员的亲友和社会各界若有自行查找的情况,应告知公安机关,并可能需要继续自行查找。

失踪时间计算: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若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公告期满后,若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否则,将驳回申请。

以上条件和程序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案件可能会有所不同,需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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