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劳务合同”,就不算劳动关系?
“我干了两年多,因为签的是‘劳务合同’,就不算劳动关系?”法庭上,熊师傅觉得遭受不公待遇,甚至被被告公司“忽悠”,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平谷法院支持了熊师傅的诉讼请求。
熊师傅称,自己和被告餐饮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自己被派遣到本案第三人、某学校任食堂厨师长。熊师傅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记载,2021年9月,其担任学校食堂厨师长,岗位和工作内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其必须按照餐饮公司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并遵守纪律、规范。协议还约定,餐饮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解除或到期后,该协议自动解除,不支付补偿或者赔偿。该劳务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然而,2024年1月,熊师傅任职期间发生严重断餐事故。同年7月20日,餐饮公司向熊师傅发出《解除劳务协议的通知》。
熊师傅对解雇自己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工作的两年多时间,应该是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其请求,熊师傅不服,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
餐饮公司认为,双方明确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公司与熊师傅不存在劳动关系。
学校方表示,其与熊师傅不存在任何劳务、劳动、雇佣关系,学校与餐饮公司签订膳食服务采购合同,规定乙方员工始终为乙方雇佣,应该由乙方承担雇佣责任。
那么,熊师傅的用工性质到底是什么呢?
法院在判决中分析,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同时具备三种情形的,则形成劳动关系。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另外,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餐饮公司和熊师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另,依据现有证据查明,熊师傅作为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至学校担任厨师长工作,接受餐饮公司和学校的劳动管理,遵守学校餐厅厨师岗位职责,由餐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熊师傅提供的劳动内容是餐饮公司向学校提供的食堂运营管理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法院认为,从以上几点以及双方之间劳动时间持续的长期性可以看出,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熊师傅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法官解释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保护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履行缴纳保险金、支付最低工资、遵守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仅获得劳动报酬,法律保护较弱。企业以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规定,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
法官建议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用工管理,按照实际用工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导致争议。
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用工形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企业以劳务关系掩盖劳动关系,从而失去应有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报酬支付、社保、福利待遇等内容,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应当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作内容、考勤等证据,以证明真实的用工关系、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